许淑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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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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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代换、擅自使用旧配件,汽车维修赔偿三倍!

发布者:许淑珍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3日 11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先生发生了事故,便联系了朋友所在的汽修厂,朋友当天开着代步车到达事故现场,把张先生的车开走了,修车的过程中,朋友还提出送一张改色膜,没几天,车就修好了,膜也贴好了,张先生把车开走了。张先生多次询问保险公司定损情况,朋友均回答没这么快。此后张先生的噩梦就开始了,这辆车颠簸、散架式的异响、漏防冻液、车门下沉。张先生从邻省的工作地往返汽修厂多达四次。两个来月,保险公司的定损总算下来了。过了一个月张先生发现,汽修厂没有按照定损报告的更换项目来维修汽车,存在以修代换、擅自使用旧配件。

张先生特别生气,一个称兄道弟的好朋友,居然背叛他!张先生遂找到另一个的朋友,也就是我(许淑珍律师),问我怎么办,他要讨公道,我说不要着急,碰见这样欺诈消费者你的汽修厂,你赚了呀。汽修厂要退一赔三的!

张先生的车是自己使用的,因此张先生和汽车维修厂是服务合同关系,也是消费合同关系,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张先生不确定是退回维修金额还是重新维修,所以先向汽修厂主张三倍赔偿。

在一审中,我(许淑珍律师)提出了司法鉴定是否按照《机动车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中的配件更换项目对案涉汽车进行了配件更换,没有更换、以修代换,用拆车件、回收件、返修件代替原厂新件的配件种类和数量,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金额。最终的鉴定结果分为三部分:应更换没有更换的项目、已更换但不能确定品质的项目、不确定是否以更换的项目。而之所以已更换但不能确定品质的项目、不确定是否以更换的项目鉴定不出来,是因为“修理厂房没有提供该车购买时的配件进货清单和转账记录”

我方主张,“应更换没有更换的项目”应作为欺诈范畴这一点没有争议。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合格产品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以及该省和全国范围内的多个判决,其中包括该省高院消费维修合同的示范判决,“已更换但不能确定品质的项目、不确定是否以更换的项目”被告也就是维修厂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为就是没有更换或者用旧件而非新件更换。况且在原告举证的聊天中,被告已经自认“不可能用新件”。

但是一审法官仅就“应更换没有更换的项目”和对应的维修项目认定欺诈范围,赢了一半。张先生拿到一审判决其实也挺满意的,问我怎么办,我说果断上诉。二审法官就全部的“应更换没有更换的项目、已更换但不能确定品质的项目、不确定是否以更换的项目”和对应的维修项目均认为欺诈范围,改判以此为基础赔偿3倍,可谓一波三折,最终大获全胜。

本案,由于张先生在异地,主要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中间有大量的语音。张先生不辞辛苦的截图,录屏,我(许淑珍律师)把4个来月的超多聊天记录,并对语音转文字不准确的地方进行重新矫正,对于案情也是一遍一遍和张先生进行核对。形成了非常准确的聊天记录文字版113页、对于驳斥被告抗辩理由的证据进行重点标注、撰写了清晰的案情时间线,3份电话录音、对司法评估报告和定损报告进行拆解和表格合并,进行类案检提供了10份类案判决....本案一审开了两次庭,二审开了一次庭,一审赢一半,二审改判大获全胜!判决生效后,我帮张先生催款成功到账!最终张先生得到了属于他的公平正义,胸中郁结一扫而光!

许淑珍律师,人称“漏洞挖掘机”,不惜时间和成本,挖掘有利于当事人的任何细节,依托团队强大的背景、资源和经验,在多起案件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2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取保候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